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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城镇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

  第六条 公共性服务项目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代表业主或住(用)户参与房屋验收、移交工作,在保修期内向施工单位反映工程质量问题,并协助解决。
  (二)清洁卫生管理。包括楼宇内公共走道、楼梯、电梯、管理区域内道路、上下水道、公共绿化、屋顶水箱在内的公共地方的卫生清洁、垃圾清运以及经常性的保洁。
  (三)绿化物日常维护管理。对绿化物进行定期修剪、施肥、更新,保持绿化物生长良好。
  (四)治安管理。设专职保安人员,坚持每天二十四小时的巡逻值班,保证住宅区住(用)户的安全。
  (五)水暖电管理。对配电设备、水泵房、消防设备、供暖设备及其他公共设施进行日常管理维修保养,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六)排污设施管理。清疏和维修排水、排污下水管道、化粪池,确保正常使用。
  (七)高层楼宇增设的服务项目。配备专职电梯管理人员,搞好电梯维护、保养,保证电梯正常、安全运行。
  第七条 公共性服务项目实行综合服务收费,费用构成如下:
  (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
  (二)公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修及保养费;
  (三)绿化管理费;
  (四)清洁卫生费;
  (五)保安费;
  (六)办公费;
  (七)物业管理单位固定资产折旧费;
  (八)法定税、费。
  本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费用支出是指除工资及福利费以外的实际物资损耗补偿和其他费用开支。
  第八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利润率按5%计算。
  第九条 物业管理的公共服务费按物业管理范围内各业主(住、用)户所占房屋建筑面积合理分摊,由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支付。
  非住宅房屋租赁人除缴房租外,同时应缴付清洁卫生费和保安费。
  第十条 物业管理单位受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委托代缴水电费、取暖费、有线电视收视费、电话费等的,可按代缴总金额的5%收取代办服务费,不委托不得收费。电话、电灶、有线电视等安装申请代办,每项一次性收费20元。
  第十一条 凡向住(用)户供暖供热收取费用的,其收费标准实行国家定价,由省物价部门根据供暖、供热面积、物资损耗及人员工资等费用支出,分别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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