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规范收费行为。向企业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要认真执行《
河北省减轻企业负担暂行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179号),凭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和签发的《进企业收费批准通知书》,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依法纳税的要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各收费单位要严格按规定标准和规定时间向企业收费,并在收费场所明显位置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接受社会监督。各级物价、财政部门要做好收费年审工作。要逐步建立“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要逐步推行收费管理的行政处罚制度。向企业实施罚款,必须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通过建立健全制度,规范收费行为,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四)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要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监督约束机制,严格执行各项财务制度,定期向职代会报告企业各种交费情况,接受职工的监督。
五、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中央《决定》精神落到实处
省委、省政府确定,今年11月份对各市和省直各部门落实中央《决定》自查自纠情况进行一次检查,重点检查中央明令取消的收费、罚款、集资、基金项目和各种摊派是否已取消。从明年春节后开始,对各地、各有关部门落实中央《决定》全面清理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检查的重点是应该清理的有关文件是否已清理,各项管理制度是否健全,中央《决定》中规定的“九个严禁”是否得到切实执行,应该处理的案件是否处理,企业负担是否真正减轻等等。在检查中,对企业反映强烈的行业、部门和单位要进行重点检查。这两次检查,由省减轻企业负担办公室统一组织,省物价、财务、计划、经贸委、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参加。
各级有关部门都要建立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行为。有关部门受理举报后,要认真组织调查,被调查的单位必须如实提供情况,不得刁难和阻挠。重大案件要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由有关部门处理。各级物价部门的物价检查机构,要把减轻企业负担作为重点,严格监督、严肃查处各种乱收费行为;监察部门要把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作为执法监察的重要内容。对违纪的,要给予纪律处分;对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顶风作案、贪赃枉法、打击报复举报人,以及刁难企业并使企业生产经营受到严重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从重处理,决不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