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理整治期间,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外,暂停审批新的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暂停申报新的集资、基金项目。
三、针对突出问题搞好专项治理
在全面清理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集资、基金项目和各种摊派的同时,对企业反映强烈、明显加重企业负担且带有相当普遍性的五个问题进行专项治理:1、市政建设乱摊派;2、发展教育乱拉赞助;3、维护治安占用企业人员;4、各级、各类社团组织过多;5、对企业检查评比过滥、过频。
为确保专项治理取得预期效果,各级、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加大力度,改进方法,切实采取有效措施。1、要建立健全落实责任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谁的问题谁纠正的原则,五个方面的专项治理分别由省建委、教委、公安厅、民政厅和经贸委负责。各责任部门要建立专项治理小组,由一名领导同志主抓,具体负责治理的实施。2、要制定专项治理方案。各有关部门要深入企业,有针对性地搞好调查研究,真正搞清摸透问题的范围、程度及成因。在此基础上,依据中央《决定》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制定行之有效的治理方案,明确具体治理措施和工作目标,并由省减轻企业负担办公室通过新闻媒介向社会予以公布,以接受企业和全社会的监督。3、要坚持自上而下抓落实。开展专项治理要从源头抓起,从省直部门做起。凡是省直和各地都存在的问题,省直要率先纠正,为各地做出表率,增强说服力。同时,要从上向下延伸,一级抓一级,一直抓到底,强化检查,加强督导,保证本系统的问题得到彻底解决。4、要统一确定治理的时限。专项治理既要分阶段、按步骤稳妥地开展,又要积极主动,抓紧时间,不能疲塌拖延。今年年底前,各项治理要基本完成,并取得显著成效。省里将采取一定方式逐项进行检查验收。
开展专项治理要与普遍自查自纠紧密结合,以点带面,切实增强整体效果。多次调查情况表明,除专项治理涉及的部门外,其他一些部门也不同程度地存在这样或那样加重企业负担的问题。因此,省直和各地的所有部门,都要重视自身的问题,效仿专项治理的有效做法,以高度负责的精神,采取得力措施,认真进行自查自纠,使各种问题得到较好解决。
四、建立健全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集资、基金的管理制度
(一)进一步明确审批权限。今后各地、各部门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须由省主管部门或地级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省物价、财政部门审核同意,由省物价、财政部门报省政府批准,并征得国家计委、财政部同意。向企业实施罚款,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向企业的集资,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经国务院批准。向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财政部、国家计委等有关部门审批,重要的基金项目报国务院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违反规定,越权审批,擅自向企业收费、罚款、集资和收取基金。
(二)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集资、罚款、基金的财务管理。凡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收入,应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支出由同级财政按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单位财务收支计划统筹安排。罚款要全部上缴同级国库。取消和禁止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收入的提留分成办法。集资、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要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集资、基金的收缴和使用管理的监督,防止截留、挤占和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