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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的意见

  (二)全面清理按规定未被取消的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集资和基金项目。
  1、取消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具体包括:①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以及国家计委、财政部批准外,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国家授权行使管理职能的单位,在其职责范围内办理公务收取的管理费;②收取管理费、登记(注册)费、手续费和审查费时,另行收取的有关证书工本费;③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批准制发的,有经费来源的证照收费,以及国务院各部门和省政府制发的证照收费;④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外,对证照进行年检、查验的收费;⑤未经中央和省编制委员会批准,自行设立的行政事业单位实施的行政事业性收费;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流通环节检验收费;⑦新产品定型鉴定,除收取检验(检测)费外,另行收取的其他费用;⑧所有对企业的评比活动(包括对企业、企业经营管理者、企业产品进行评比、评选、评序、评奖、评优、评展等)的收费或变相收费;⑨国家行政机关实施的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⑩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省政府批准外,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代其他部门和单位收取的费用;以及其他一切不合理的收费项目。
  2、降低偏高的收费标准。具体包括:①违反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证照收费管理的通知》([1990]价费字22号)规定,制定的证照费标准;②超过国家行政机关登记(注册)审批的直接消耗费用的登记(注册)费和审费标准;③超过服务成本的事业性收费标准;以及其他一切企业反映强烈、确需降低的收费标准。
  3、取消重复收费项目。同一性质、内容相同、多家交叉、重复收费的项目要予以取消。
  对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清理整治要区分责任,抓好落实。1、各市和省直各部门负责对自立项目的清理。各地和各单位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对违反规定自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集资、基金项目和各种摊派要彻底进行清查,清查结果要分项列出清单报省主管部门和省减轻企业负担办公室,分别由省和各市发文宣布取消,并向社会公布。各市和省直各部门的自查自纠工作要在今年10月底前完成。2、省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对省立项目的清理。经省政府和省物价、财政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由省物价、财政部门负责清理。凡是不合理的重复的项目,要坚决取消并向社会公布;凡是需要保留的包括降低标准的项目,要由省物价、财政部门审核,经省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同意后报省政府重新审批,并征得国家计委、财政部同意,集资和罚款、基金项目分别由省计委、财政部门负责清理,需要保留的集资和基金项目必须经省政府同意并报国务院审批,否则一律取消。这项工作要在今年底前完成。3、事业单位及其所属机构和垄断行业涉及企业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由各级物价部门负责清理。清理的重点是中介服务收费和垄断行业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中介组织接受行政机关委托对企业进行年检、年审、咨询、评估时,不得向企业收费,其费用由委托单位支付。4、清理向乡镇企业的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和各种摊派,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决定》(中发[1996]13号)和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决定>的意见》(冀发[1997]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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