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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的意见

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
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的意见
(1997年8月18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是党中央、国务院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减轻企业负担,推进企业改革和发展作出的重要决策。为全面落实中央《决定》精神,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认真学习中央《决定》,充分认识减轻企业负担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减轻企业负担,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一直十分重视。今年初,省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减轻企业负担作了总体部署。各级、各部门也做了大量工作。但是,必须看到,当前“三乱”问题还比较严重,危害性很大。它严重损害企业利益,蚕食国有企业效益,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阻碍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助长不正之风,损害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关系,必须进一步加大整治力度。
  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意义十分重大。一是有利于控制物价,抑制通货膨胀,巩固和保持良好运行的经济环境,保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二是有利于为深化企业改革,搞活大中型企业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三是有利于保护税源,增加财政收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控制消费基金膨胀;四是有利于加强廉政建设,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维护党和政府的形象,维护社会稳定。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企业的“三乱”问题,决定集中力量、集中时间进行整治。各地、各部门一定要从政治的高度、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特别是在目前企业面临困难较多的情况下,更要采取果断措施,坚决加以治理,务求取得明显成效。
  二、认真进行清理整治,全面落实中央《决定》精神
  贯彻落实中央《决定》精神,必须按照中央要求,对向企业的收费、罚款、集资、基金项目和各种摊派进行全面的清理整治。在清理整治中,各地、各部门态度要坚决,措施要有力,确保不走过场。
  (一)坚决取消不符合规定的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集资、基金项目和各种摊派。具体包括:1、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及国家计委(包括原国家物价局,下同)、财政部和省政府明文规定之外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2、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之外向企业实施的罚款项目,一律取消;3、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明文规定(指农村集资办学、集资办电、修路、建住房等)之外向企业的集资项目,一律取消;4、国务院及财政部、国家计委规定之外向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项目,一律取消;5、各种摊派一律取消。6、下列向企业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也必须立即停止执行:①除国家计委、财政部外,国务院其他部门规定的;②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规定的;③国务院及国家计委、财政部和省政府明令取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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