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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河北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1997)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河北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1997年6月29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7年6月29日公布施行)


  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省人民政府关于《河北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结合本省实际,决定对《河北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四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按照职责分工,由县以上科技管理部门或者由县以上科技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财政税务物价部门、审计部门、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没收非法所得、责令赔偿经济损失、吊销技术贸易证书等处罚,可并处三百元至五千元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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