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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桑拿服务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桑拿服务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地税政一[1997]23号 1997年7月14日)


  为加强对桑拿企业的税收管理,现就桑拿服务营业税有关问题统一明确如下:
  一、从事桑拿(包括净桑、推拿、按摩)服务业的纳税人应以其营业额按“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税目依5%税率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
  二、纳税人的营业额是指纳税人提供桑拿服务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顾客向服务生等服务人员支付的小费,无论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企业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三、纳税人在提供桑拿服务的同时向顾客销售的烟、酒等货物应一并按“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税目计征营业税。
  四、纳税人在提供桑拿服务的同时,兼营KTV等娱乐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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