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80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1月22日 实施日期:2002年1月22日)废止(原因: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第84号)
《关于修改<天津市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行为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张立昌
一九九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制止
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行为的暂行规定》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
天津市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行为的暂行规定》(199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标题修改为:“《
天津市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行为的规定》。”
二、将第十二条修改为:“生产经营者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物价检查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退还违法所得,并视情节轻重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的处罚,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