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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土厅关于冻结占用审批耕地和清查非农建设用地中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广东省国土厅关于冻结占用审批耕地和
清查非农建设用地中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粤国土电[1997]第14号 1997年8月25日)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落实中发[1997]11号文件精神要“冻得住、查得清、整理出效果”的要求,现就各地反映在执行冻结审批耕地一年和开展非农用地清查工作中一些具体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结合各地实际贯彻执行。
  一、关于冻结审批范围
  1.在冻结期间,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可按原规定报批或报国务院审批的,要严格限制在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计划委员会(第6号令)《冻结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规定》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范围内,不得擅自扩大。
  2.冻结审批的耕地是指按国家统一规定的土地详查地类划分标准和1996年变更调查确认的水田、旱地、菜地三大类用地。园地、鱼塘虽不属耕地,但在冻结期间非农建设需占用的,按原审批权限报上一级政府批准。属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的,应从严掌握,还应按照《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3.不改变土地原用途的农业开发项目需征用集体所有耕地的,不属冻结范围,仍按原规定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但兴建永久性建筑物的,视为非农建设用地)。发现擅自改变原农业用途的,按非法骗取批准用地处理。
  4.冻结期间,依照规定可以批准占用耕地的非农建设项目,报批程序和应提供的文件、资料、图件,按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计划委员会《冻结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规定》执行。
  二、关于清查中违法用地的处理
  1.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发[1997]11号文、粤发[1997]8号文精神,本着依法办事、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并从有利于制止和纠正土地违法行为,保护耕地、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规范建设用地管理出发,区别情况,逐宗定性,作出处理。
  2.在处理中,对1991年底前发生的非法占地、非法批地行为;1992年12月1日前发生的非法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行为,可从轻处理。对公益事业、文教卫等及国家政策鼓励发展的建设项目用地,可从轻处理;1995年6月28日前经市、县人民政府行文批准统征、预征,但未按审批权限上报批准或未按项目办理报批手续的建设用地,可从轻处理。但对严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擅自侵占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的,或在这次清查中弄虚作假、不如实自查申报的,要从重处理。1997年4月15日以后发生的违法用地,一律从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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