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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教育局关于转发《无锡市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八条 个人要求辞职,在待批准期间应遵守纪律,做好本职工作,不准擅自离岗,同时单位也应对申请辞职人员与其他人员一视同仁。
  第九条 单位内工人辞职可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1、无锡市企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的暂行规定
  2、干部辞职审批表(略)
  3、干部辞职批准书(略)

   无锡市教育委员会
  1997年10月13日

  附:

无锡市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贾和管理人员辞职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改革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充分尊重个人择业自主,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辞职,是指个人辞去公职成为社会非在职人员的一种行为。

第二章 辞职的条件

  第三条 申请辞职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所在单位应予以批准:
  1、辞职去本市外商投资企业工作的;
  2、辞职去承包、租赁、领办本市集体企业或从事民办、个体经营的;
  3、去本市乡镇、街道企业工作的;
  4、从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到本市中小型企业或集体企事业单位.工作的;
  5、从全民所有制企业到本市集体企业工作的;
  6、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后的未聘人员要求辞职的。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批准辞职:
  1、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合同期未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特殊需要的除外);
  2、参加国家和市重点工程、科研攻关项目或在特殊行业、特殊岗位工作,辞职后对工作会带来重大影响的;
  3、掌握国家机密,在各级保密委员会规定的保密期限之内的;
  4、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
  5、实行经营承包责任制的企业经营者(厂长、经理),承包合同期未到期的;
  6、要求辞职后到市外工作的。

第三章 辞职的审批程序

  第五条 个人要求辞职,应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否则,按自动离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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