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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对本市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法》中若干问题意见(之二)的通知

  五、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对象和数量。先行登记保存是对违法证据的一种保全措施。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物和数量,可由行政机关和执法人员视具体情况,按是否可以证明违法事实、违法情节和违法程度以及取证要求来确定,可不作过多限定。
  六、暂缓或分期缴纳罚款的期限。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在具体执行中,各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罚款的数额和当事人的执行能力,确定一个较为合理的期限,但时间不宜过长。延期或分期缴纳期间,不计算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时效,但作出决定的机关必须及时向法院通报情况。
  七、暂扣证照行为性质的判断。由于现行许可审批制度尚不健全,各种证照在称谓和形式上很不规范,一些单行法律、法规对暂扣证照的规定也不尽相同,在具体执法过程中,有的暂扣行为属于行政处罚,有的则属于行政措施。所以,各行政机关在具体执行中,应视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要一概而论。
  八、行政机关或组织的处罚印章的使用。《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根据这一规定,行政机关或组织使用的印章上的单位名称应当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具有独立行使行政处罚职权的行政机关或组织的名称一致,否则,应视为无效。受市级行政机关委托执法的,经市政府批准,可由委托机关制作“行政处罚专用章”,交由受委托单位使用,代替行政机关印章。此专用章仅供受委托单位使用。
  九、受委托执法机构的执法人员证件的制发。受委托执法的人员,应当由委托机关制发统一证件,证件上注明委托机关和受委托机关或组织的名称。当前,行政机关委托街道办事处执法的,其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可由区人民政府统一制发,并加盖区人民政府印章;执法证件的名称和内容由各区自定,但执法证件上必须注明受委托机关的名称,以及委托执法的职权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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