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基金支出科目为“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支出”。“款”下设置两个“项”级科目:第1项“水利工程基本建设支出”,反映用于重点水利工程基本建设的基金支出;第2项“其他水利建设支出”,反映用于防洪工程等其他用途的基金支出。
三、预算执行
(一)收入缴库
1、省直水利建设基金征收部门要加强省级水利建设基金的管理,确保水利建设基金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省级国库。
2、每月月初,省财政厅从纳入预算管理的省级各项政府性基金收入和行政性收费收入中按规定比例划出水利建设基金收入,转入“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收入”款级科目中的“地方政府性基金划转收入”项级科目。
3、省财政预算内安排的防洪保安专项经费和省计委安排的预算内农业基本建设投资的65%以上部分,由省财政厅直接划转到“地方政府性基金划转收入”项级科目。
4、按《实施细则》规定征收的其他省级水利建设基金收入,由省级水利建设基金征收部门于每月5日前缴入“地方其他水利建设基金收入”科目。
劳动、人事部门负责征缴的城镇职工(含个体工商户)按冀财综字(1996)95号文件规定缴纳的费用,不再属于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直接按水利建设基金管理,并按原规定比例缴入各级国库,列“地方其他水利建设基金收入”项级科目。
(二)资金拨付
1、省级水利建设基金中用于全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的部分,由省水利厅根据省计委审批的全省重点水利建设工程基本建设计划和省人代会通过的基金支出预算,向省财政厅申报用款计划,经省财政厅审核后向省水利厅拨付资金。
2、省级水利建设基金用于防洪工程的部分,属于用于省级的基金支出,由省水利厅向省财政厅申请拨款,省财政厅审核后向省水利厅拨付资金,同时抄送省计委;属于补助各市的基金支出,由各市政府或政府委托的市财政、水利部门联合向省财政厅、省水利厅提出申请,省财政厅商省水利厅确定后联合下达,直接拨付给有关市财政局,列入基金上下级往来科目核算,同时抄送省计委。
3、省级水利建设基金的拨付,要严格执行先收后支的原则。
4、对省财政厅拨付的省级水利建设基金,省水利厅要按省财政厅批准设置的专户进行管理和核算,并严格按规定的用途、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和年度预算使用,严禁挪作他用。
(三)追加预算
年度省级水利建设基金预算执行中,收入执行数额超过预算较多时,或因重大政策变化导致基金收入或减收较多时,省水利厅可以根据超收(减收)的数额申请追加(减)预算支出,由省财政厅报省人大批准后调整支出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