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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省级水利建设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省级水利建设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1997年8月26日)


  为了加强我省水利建设基金的预算管理,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利建设的决定》(冀政[1997]3号和《河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冀政[1997]48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预算编制
  (一)每年10月10日前,省交通厅、省工商局、省计委、省水利厅、省电力局、省土地局、省公安厅、省控办、省劳动厅、省人事厅等部门(以下简称水利建设基金征收部门),按《实施细则》中确定的省级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项目,向省财政厅报送下年度总收入计划。省财政厅根据各部门报送的总收入计划,按《实施细则》规定的省级水利建设基金筹集比例和数额,汇总编制下年度省级水利建设基金收入预算草案,待省人代会批准后再向省水利厅下达支出预算控制数,同时抄送省计委。
  (二)省水利厅的支出计划分两步进行:第一步,每年10月10日前上报下一年度的省级水利建设基金初步开支计划;第二步,省财政厅下达支出预算控制数后,在预算控制数内,编制正式的省级水利建设基金支出预算。按冀政(1997)48号文件规定的水利建设基金使用范围,省级水利建设基金支出预算包括两部分:一是用于全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基金支出预算(包括大型水库除险加固、骨干河道治理,省确定的新建项目,下同);二是用于防洪工程(包括应急渡汛、重点中型水库维护、蓄滞洪区安全建设、省级管理的防汛通讯系统建设、重点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设、经省政府批准的其他防洪维护项目,下同)的基金支出预算。在省财政厅下达预算控制数的10日内,省水利厅将用于全省重点水利工程的基本建设计划和基金支出预算,分别报送省财政厅和省计委;将用于防洪工程的基金支出预算,报送省财政厅,抄送省计委。
  (三)省计委对省水利厅报送的用于全省重点水利工程的基本建设正式计划进行审核后,纳入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抄送省财政厅。
  (四)用于全省重点水利工程和用于防洪工程的基金收支预算,在省人代会通过后一个月内,由省财政厅向省水利厅下达或批复支出预算,抄送省计委。
  二、预算科目
  (一)预算收入科目为“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收入”。“款”下设置三个“项”级科目:第1项“地方政府性基金划转收入”,反映按规定从政府性基金中划转的水利建设基金收入;第2项“城市维护建设税划转收入”,反映从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转的水利建设基金收入;第3项“地方其他水利建设基金收入”,反映经省政府批准征收的用于水利工程和防洪设施建设的其他各项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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