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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滨海国际机场及周围地区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天津滨海国际机场及周围地区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1997年10月18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天津滨海国际机场及周围地区(以下简称滨海机场地区)规划建设的管理,确保机场的发展和安全运行,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民用机场管理暂行规定》(国发[1986]43号)和《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滨海机场地区的规划建设划分为以下三个管理区域。
  (一)规划机场控制区,即滨海国际机场现状用地范围和规划扩建用地范围(以下称规划机场地区);
  (二)规划机场地区外围控制区,其范围是:东起京津塘高速公路、大东庄、幺六桥、泥窝的现状公路,西至外环线,南起京山铁路,北至津汉公路;
  (三)规划机场地区净空控制区,即滨海机场净空控制所覆盖的范围。
  第三条 滨海机场总体规划由市规划局和民航天津市管理局共同组织编制,报请市人民政府会同国家民航总局批准。
  第四条 规划机场地区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局组织编制并与民航天津市管理局协商后,报市人民政府。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由市建委审批。
  规划机场地区内的村、镇和企事业单位的建设活动,必须服从规划要求。
  第五条 在规划机场地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各类建设工程(包括临时建筑工程),按职责分别由市建委报市规划局审批。
  第六条 在规划机场地区外围控制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各类建设工程(包括临时建筑工程),分别由市或所在区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办理建设手续。在区办项目中,对建筑高度在10米(含10米)以上的,其设计方案由市规划局审定。
  第七条 对规划机场地区净空控制区以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设工程(包括临时建筑工程)的高度控制,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须取得天津市管理局民航对建设高度的审查意见,并报市规划局批准。净空范围及高度控制需要调整时,机场主管部门须事先征求市规划局意见,并将调整后的范围及高度控制要求向市规划局提供。
  第八条 经批准在机场净空控制区内进行各类工程建设,其净空高度符合要求但施工临时设施超过规定净空控制高度的,民航天津市管理局应在对建设高度的审查意见中加以说明,同时明确暂设时限和相应的安全保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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