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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试行)

  第十二条 申报、审批制度
  具备合法经营管理条件的物业管理机构,根据各自的服务范围,填写服务收费申报表,经征求管委会或业主(产权人、使用人)委员会意见后,附资质证书、工商执照和委托管理合同及物业管理章程,报物价局审批。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经审核批准后,由物价部门核发《物业管理收费许可证》,实行许可证制度、年审验证制度和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卡登记制度。申报表、许可证、收费卡由昆明市物价局负责统一印制。凡经批准收费的物业管理单位所收取的全部物业管理服务费,应填写住户所持的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卡》并开据发票。
  第十三条 年审、验证制
  物业管理机构在领取收费许可证后,每年年末需进行年审,物业管理机构应如实向物价部门报送当年的物业管理综合服务收费的收支情况,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收支帐目每半年公布一次,接受业主监督。
  实行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登记卡,由依法成立的管委会根据规章、章程和管理服务合同定期召开业主代表会,审核监督物业管理机构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财务收支情况,并督促业主(产权人、使用人)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物业管理机构缴纳应交费用。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收费项目和标准及收费办法应在经营场所或收费地点公布,并在与产权人、使用人签定的管理合同中明文约定。
  特约服务项目未经业主(产权人、使用人)同意,不得强行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价格违法行为:
  (一)不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申报收费项目和标准,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收费标准;
  (二)不按规定计收费用,乱收费用的;
  (三)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不亮证收费的;
  (四)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的;
  (五)其它违反国家规定的收费行为。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及有关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昆明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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