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
收入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地税一[1997]40号 1997年10月5日)
各市、地、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0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个人为聘用的企业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其应纳的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由该企业在支付给个人应税收入时代扣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