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夹
法搜网首页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劳动监督检查条例》的决定(1997)[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
黑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发布日期:2008年12月19日 实施日期:2009年4月1日)废止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劳动监督检查条例》的决定
(1997年8月20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会议通过)
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
黑龙江省劳动监督检查条例
》作如下修改:
第十六条修改为:“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
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法搜 CopyRight © 2008
www.fso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