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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劳动监督检查条例》的决定(1997)[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发布日期:2008年12月19日 实施日期:2009年4月1日)废止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劳动监督检查条例》的决定
(1997年8月20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会议通过)


  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黑龙江省劳动监督检查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十六条修改为:“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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