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业务范围从事房屋安全鉴定工作。
第六条 申领《房屋安全鉴定许可证》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建筑结构及相关专业的中级以上职称的2人以上;
(二)从事房屋安全鉴定工作二年以上并领有《房屋安全鉴定员证》的房屋安全鉴定人员2人以上。
第七条 房屋安全鉴定人员必须持有由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安全鉴定员证》,方可从事房屋安全鉴定业务。
第八条 申领《房屋安全鉴定员证》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建筑结构或相关专业中专文化程度以上,从事房屋安全鉴定工作一年以上;
(二)经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岗位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九条 《房屋安全鉴定许可证》和《房屋安全鉴定员证》实行年度审核制度。
第十条 市鉴定所的职责范围:
(一)中央、省、市属单位、驻穗部队或外地驻穗机构所有的房屋安全鉴定和责任赔偿鉴定(含责任分摊、修复费估价,下同)。包括:中央、省、市属单位、驻穗部队或外地驻穗机构开设影剧院、旅业、餐饮业、公共娱乐场所开业前和资质年审前的房屋安全鉴定。
(二)省、市法院委托的房屋安全鉴定和责任赔偿鉴定;
(三)征地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及搬迁房、建筑施工工地周边房屋进行的房屋安全鉴定和责任赔偿鉴定;
(四)其他技术难度大、复杂项目的房屋安全检查和鉴定;
(五)当事人委托的房屋安全检查和鉴定。
第十一条 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的职责范围:
(一)区级单位所有房屋、直管房和私房的安全鉴定或责任赔偿鉴定,包括:区级单位的开设影剧院、旅业、餐饮业、公共娱乐场所开业前和资质年审前的房屋安全鉴定;
(二)区法院委托的房屋安全鉴定和责任赔偿鉴定;
(三)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委托、授权的房屋安全鉴定和责任赔偿鉴定。
第十二条 当事人对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的鉴定有异议的,可在鉴定意见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市鉴定所申请重新鉴定,在重新鉴定期间,市鉴定所未发出鉴定书前,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的鉴定书依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