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2日,实施日期:2008年3月1日)废止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广州市国土局1997年10月15日以穗国房字[1997]第261号发布)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
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规定》第
三条所称“评定”是指依照国家建设部颁布的《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和《
危险房屋鉴定标准》,结合房屋建设有关规范、规定,对房屋完好、损坏程度进行综合评定。
第三条 广州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房屋安全管理和安全鉴定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房地产主管部门)。
各区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区房管部门)负责辖区范围内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具体实施房屋安全检查和“三防”抢险救灾,督促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与房屋损坏有关的人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对违反
《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条 《规定》第
五条所称“房屋安全鉴定管理机构”是指广州市房屋鉴定事务所(以下简称市鉴定所)。市鉴定所负责全市房屋安全鉴定业务管理和管辖范围的房屋安全鉴定工作。
第五条 《规定》第
六条所称“房屋安全鉴定单位”是指经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批准,领有《房屋安全鉴定许可证》的区房管部门属下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