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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城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暂行规定

  (一)上级主管部门的资质等级申请文件;
  (二)物业管理企业设立申请登记表;
  (三)企业法人代表任命文件;
  (四)企业章程;
  (五)专业人员技术职称证件和岗位证书;
  (六)注册资本验资证明;
  (七)固定办公场所证明;
  (八)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九)其他有关文件、证明。
  申请外商独资、中外合资、合作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外方公司注册证书;
  (三)当地计委批准的项目立项书。
  第十一条 各行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初审,初审合格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中、省直物业管理企业直接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经审查合格,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资质证书》。
  物业管理企业取得《资质证书》后,应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取得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后方可营业。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每年年初进行一次年检,满二年核定一次资质等级。对不符合原资质等级的,予以降级,直至取消其资质;对达到上一级资质标准的可以晋升资质等级。
  第十三条 《资质证书》由省建委统一印制。《资质证书》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应在省级报纸上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发。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
  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企业发生分立、合并,应在30日内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注销登记,并重新申请资质等级。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名称、法人代表变更,应在变更30日内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物业管理企业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时,应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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