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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城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暂行规定

  5.在以往三年的物业管理中,无重大责任事件发生。
  (二)二级企业
  1.自有流动资金7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
  2.有职称并取得物业管理岗位证书的工程技术和经济专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工程技术专业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3人;中级职称的工民建、电气、暖通、给排水、计算机、财会等专业人员每个专业不少于2人;
  3.电梯、水暖、电气、管道、园林绿化、木工、瓦工、计算机操作等技术工种人员齐全,且不少于25人;
  4.有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以上的物业管理经验;所管理的住宅小区中有获得全省城市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小区称号并保持三年以上的住宅小区;
  5.在以往三年的物业管理中,无重大责任事件发生。
  (三)三级企业
  1.自有流动资金3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
  2.有职称并取得物业管理岗位证书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工程技术专业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中级职称的工民建、电气、暖通、给排水、财会等专业人员每个专业不少于1人;
  3.电梯、水暖、电气、管道、木工、瓦工、计算机操作等技术工种人员齐全,且不少于15人。
  (四)四级企业
  1.自有流动资金1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不少于20万元;
  2.有职称并取得物业管理岗位证书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工民建、暖通、给排水、电气专业等专业人员每个专业不少于1人;
  3.水暖、电气、管道、木工、瓦工等技术工种人员齐全,且不少于10人。
  第八条 物业管理企业可承担的经营范围如下:
  (一)一级企业
  可在全省范围内接受委托,承担各类房地产物业管理任务。
  (二)二级企业
  可在全省范围内接受委托,承担建筑面积70万平方米以下住宅小区和其他各类房地产物业管理任务。
  (三)三级企业
  可在企业注册地的市(地)行政区域内接受委托,承担建筑面积40万平方米以下住宅小区和其他各类房地产物业管理任务。
  (四)四级企业
  可承担本单位办公用房、公有住宅(单位自管产)及其房改出售后的住宅物业管理。
  第九条 物业管理企业不得超越核定的经营范围承担物业管理任务。
  第十条 申请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审查应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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