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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邮电部门信息查询使用费计税依据问题的复函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
邮电部门信息查询使用费计税依据问题的复函
(黑地税发[1997]243号 1997年10月27日)


省邮电管理局:
  你局黑邮财字[1997]469号《关于信息查询使用费纳税意见的函》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公众信息服务是由信源单位提供信息,电信部门提供网络和信息平台的联合服务项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6]685号)精神,对邮电部门提供的公众信息服务可按实际取得的收入计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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