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山西省文化市场管理暂行条例》的决定
(1997年9月28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
山西省文化市场管理暂行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三十条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县级以上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经营的非法物品和违法所得,直至吊销许可证的处罚:
“(一)未经批准经营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录像放映和营业性文化娱乐活动的;
“(二)擅自扩大经营范围的;
“(三)出版、印刷、制作、销售或播放、演奏、演唱内容反动、淫秽色情、恐怖凶杀和国家禁止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文艺作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