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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房地产业管理的若干意见[失效]

  四、各级建委和房地产管理局在实施房地产业具体管理工作中,要加强联系和沟通,依法对房地产业实施管理,共同制止和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行为。市、县建委在审批开发企业资质及队伍的进出,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小区竣工验收和落实物业管理单位等工作要通知房地产管理局;房地产管理局对无开发资质企业开发的,或没有批准预售的商品房不予办理预售交易鉴证和房地产权证等手续。房地产管理局审批中介机构、商品房预售交易鉴证、商品房确权等工作要报送建委。发现有违法违规从事经营的行为要互相通报和及时制止。
  各级建委和房地产管理局制定有关房地产业管理政策规定,要互相商量和征求意见。要从有利于房地产业的协调发展和有利于加强管理,又方便企业和群众出发。并注意不能以加强管理为名,增加不必要的程序和审批手续。
  五、建立正常的开发企业(含项目公司和兼营企业,下同)资质年审制度。考虑到我省开发企业数量较多的实际情况,开发企业资质暂定每两年审查一次。其中1998年对全省一、二级开发企业进行资质年审,1999年对三、四级开发企业进行资质年审。年审的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开发企业晋升资质等级结合年审进行,每年办理一次。各市要在每年的四月底前提出当年考虑晋升资质等级的开发企业计划,连同开发企业的基本情况、开发实绩、存在问题和整改措施,报送有资质批准权的省、市建委。省、市建委要对列入晋升资质等级计划的开发企业进行考察,资质年审时正式确定是否可以晋升资质等级。没有列入晋升资质等级计划的开发企业,原则上不得晋升资质等级。
  六、市、县建委要严格按国家和省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审查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要建立预售商品房跟踪监督管理制度,定期检查项目的施工进度、预售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等,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未经批准预售的商品房,只能在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并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确认产权登记后才能允许销售。其中要刊登广告的,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的规定,要经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房地产开发企业刊登广告的,要同时刊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商品房预售、销售许可证的编号和批准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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