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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房地产业管理的若干意见[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策措施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6月17日,实施日期:2002年7月1日)废止

广东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房地产业管理的若干意见
(粤建房字[1997]第129号 1997年10月22日)


  房地产业是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产业,近年来在国家和省宏观调控政策引导下,进入了相对平稳发展的轨道。国家和省对房地产业的立法也很重视,近年陆续颁布了一批房地产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促进了房地产业的依法管理和健康发展。但由于房地产业是近年迅速发展起来的一个新兴产业,涉及到投资、流通、消费多个领域,各级对房地产业的管理仍有不规范的地方和薄弱环节。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房地产业管理,提高各级各部门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根据国家和省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加强管理的若干意见:
  一、各市建委(或规划国土局,下同)、房地产管理局(或住宅局,下同)都担负着政府赋予的管理房地产业职能,在实施管理工作中要互相支持、互相配合,使政府对房地产业的管理形成统一的有机的整体,共同努力,把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业管理好。
  二、各级建委、房地产管理局要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国家和省颁布的房地产业管理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做到学法懂法,依法行政,提高管理水平。同时要广泛向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宣传房地产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让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了解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主要内容,做到依法办事。同时通过广泛宣传,提高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识别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能力。有效地制止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和减少各种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事件的发生。
  三、各级建委、房地产管理局对房地产业的具体管理工作,当地政府已明确分工的按当地政府分工执行。考虑到我省大部分市、县的现行管理体制,从有利于管理工作的衔接性出发,建议各级建委与房地产管理局在房地产业的具体管理工作中作适当的分工。各级建委除按当地政府要求,归口负责房地产业管理工作外,具体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及队伍管理、预售商品房管理、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物业管理等。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房地产交易、房地产中介、房地产产权产籍和房屋管理等。
  地级以上城市房地产管理局,市政府明确其只管城市范围业务的,城市以外的房地产业管理的具体工作,由市建委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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