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重庆市委员会主席会议认为需要协商的问题,亦可建议中共重庆市委、市人民政府、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将问题提交政协协商。
第八条 政协重庆市委员会根据议题需要邀请中共重庆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及党政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参加政治协商。
第九条 协商的议题和会期确定之后,政协重庆市委员会有关机构至少提前一周将通知及有关文件送达有关单位和参加会议的人员,以便与会人员做好准备,充分反映各方面的意见。
第十条 根据协商议题,政协重庆市委员会办公厅或专门委员会应组织政协委员,必要时邀请有关党派、团体、区(市)县政协以及有关人士进行调查和研究。
第十一条 政协委员的民主权利应得到保护。在政协的各种会议上,各种意见都可以充分发表。
第十二条 政协重庆市委员会的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议及其他形式的协商会议和重要活动,一般应作新闻报道。
第十三条 政协重庆市委员会的各专门委员会在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下,组织委员参加各项经常性的活动,做好专题座谈、专题调查、委员视察、委员提案、委员举报等工作,并同党政有关部门建立对口联系制度,相互支持,相互配合。
第十四条 各专门委员会的重要建议和委员的重要提案,由有关专门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提交主席会议或常务委员会议讨论。经主席会议或常务委员会议通过后,以政协重庆市委员会主席会议或常务委员会建议案的形式向有关方面提出。
第十五条 以政协重庆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名义提出的建议、意见和批评,由市政协办公厅以正式文件形式送达有关方面或部门;以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的建议、意见和批评,由专门委员会以文件形式直接送达有关部门。有关方面或部门应认真负责地进行研究处理,一般应在两个月内以正式文件形式作出答复。
对参加本会的单位和个人的提案和举报,有关部门应认真研究处理,一般应在三个月内作出答复。
第十六条 政协重庆市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和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按规定列席中共重庆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的有关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