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草案);
(四)财政预算(草案);
(五)政治生活方面的重大事项;
(六)提交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重要法规(草案);
(七)中共重庆市委提出的市级国家机关领导干部入选;
(八)市辖行政区划的重大调整方案;
(九)群众生活的重大问题;
(十)对外交往的重大问题;
(十一)各党派之间共同性事务和爱国统一战线的其它重要问题;
(十二)政协内部的重要事务。
政治协商的主要形式有:政协重庆市委员会的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议,主席会议,专题协商会议,各专门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召开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代表人士参加的协商座谈会等。
政协重庆市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般应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之前举行。
第五条 民主监督是对重庆市实施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情况,贯彻执行重大方针政策的情况,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工作的情况,通过建议和批评进行监督。主要内容包括:
(一)实施国家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情况;
(二)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和国家领导机关制定的重要方针政策的情况;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
(四)重大改革与建设方案的实施情况;
(五)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遵守法纪、为政清廉方面的情况;
(六)参加政协的各单位和个人遵守政协章程和执行政协决议的情况。
民主监督的主要形式有:政协重庆市委员会的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议或主席会议向中共重庆市委、市人民政府提出建议案;各专门委员会提出建议或专题报告;委员视察、委员提案、委员举报或以其他形式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批评;应邀参加中共重庆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组织的调查、视察、检查等活动。
第六条 参政议政是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的拓展和延伸。政协重庆市委员会参政议政的内容与形式除第四、五条规定的以外,主要是组织政协委员和参加本会的各单位,选择事关全局或人民群众关心的课题,进行深入的调查和研究,积极主动地向党政领导机关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必要时邀请党政有关部门参加,将参政议政贯穿于调查研究全过程;还要通过视察、参观、咨询、论证等多种方式,广开言路,广开才路,充分发挥委员专长和作用,为重庆市的改革、开放、发展、稳定献计出力。
第七条 政协重庆市委员会主席会议根据中共重庆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提议,安排协商活动并决定协商的形式和参加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