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重庆市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
(1997年9月10日政协重庆市第一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逐步实现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的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发挥人民政协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作用,根据《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有关规定和中共中央对人民政协提出的要求,参照《
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政协重庆市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组织参加本会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参政议政。
第三条 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目的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反映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要求,为参加人民政协的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各族各界爱国人士发挥作用开辟畅通的渠道,集思广益,促进全市重大决策的科学化与民主化;监督宪法、法律的实施和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协助并推动国家机关改进工作,提高效率,克服官僚主义,反对腐败现象;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建设,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协调社会各方面的关系,促进各方面的相互沟通和理解,维护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发扬人民政协的优良传统,加强共产党领导的各党派的团结合作;贯彻执行“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方针,促进祖国统一大业的实现。
第四条 政治协商是对重庆市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进行协商和决策执行过程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协商。主要内容包括:
(一)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民主法制建设中的重要方针政策及重要部署;
(二)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工作报告(协商讨论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