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等两件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
(1997年8月15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7年9月1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批准 1997年9月11日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了主任会议提交的关于修改《
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等两件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议案。经过审议,决定对《
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和《
杭州市蔬菜基地建设保护条例》的个别条款作如下修改:
一、《
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第
二十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从事犬类养殖、销售、诊疗的,由市犬类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查处,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和犬只,并对责任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