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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杭州市关于加强住宅房屋维修专项基金缴交使用管理的补充通知

杭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杭州市关于加强
住宅房屋维修专项基金缴交使用管理的补充通知
(1997年10月23日)


各区房地产管理局,各房屋建设开发单位、物业管理公司、业主委员会:
  为了加强住宅房屋维修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的缴交和使用的管理,保障住宅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维修、养护与更新,保障专项基金收缴及时、安全增值、专款专用,根据杭政(96)24号文件《关于加强杭州市住宅小区管理工作的通知》和杭房局(97)44号《杭州市住宅小区房屋维修专项基金缴交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特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专项基金的缴交。
  1、住宅维修专项基金缴付的主体为各住宅物业的开发建设单位;收纳主体为各住宅物业的业主,其业主的身份由杭州市房地产管理局统一代理。
  2、多层住宅专项基金按相关房屋建筑安装工程决算总造价的2%的比例,高层住宅和高级别墅按相关房屋建造成本的2%比例缴纳,开发建设单位在领取房屋预售许可证的,缴纳30%,其余70%专项基金在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领取《验收合格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前足额缴纳专项基金,足额提供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和底层商业经营用房。申领房屋所有权证须以市房地产管理局物业管理部门发放的《杭州市物业管理专项基金和用房缴交确认单》作为业务凭证。
  3、住宅维修专项基金、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和经营用房的交接初始时间为:多层建筑交接初始时间为1996年11月,高层建筑交接的初始时间为1994年4月。
  4、如建筑安装工程决算审定造价与房屋交付使用时间不同步,或整体决算总造价中难以正确分割相关房屋造价时,平均单方造价以本市房屋的建筑安装工程平均造价为基准。房屋面积的计量,以杭州市房地产产权监理部门的确认数为准。
  5、本补充通知下发前各城区房地产管理局(含蒋村商住区)收取的专项基金(合利息收益),请于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日前调划至市房地局指定银行。
  6、一九九七年十月甘日以前竣工交付的住宅房屋的专项基金可继续由区房地局收纳,并交至市房地局指定银行;一九九七年十月甘日以后竣工交付的住宅房屋的专项基金须由市房地局收纳。
  二、基金及其派生收入的管理与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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