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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市计生委、市卫生局对《关于制止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的意见》作部分修改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2008年4月30日)废止(原因:被《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取代)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市计生委、市卫生局对《关于制止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的意见》作部分修改的通知
(1997年8月26日 津政办发[1997]3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市卫生局对《关于制止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的意见》(津政办发(1996)5号)作部分修改,现将修改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关于对《关于制止非法鉴定

胎儿性别的意见》作部分修改的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要求,现对《关于制止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的意见》(津政办发(1996)5号)作如下修改:
  将第三部分“严格接生管理和出生登记制度”中的(二)修改为:“怀孕妇女分娩时出现死胎、死产或婴儿出生后病死等情况,应由接生单位或为其治疗的医疗保健单位出具证明。在农村由接生员或乡村医生出具的证明,须经所在村的村民委员会证实。如无任何证明,属于计划内生育的,计划生育部门不再安排生育指标;属于计划外生育的,依照《天津市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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