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夹
法搜网首页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的决定(1997)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广东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的决定
(1997年9月22日广东省第八届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的有关规定,广东省第八届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对《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
》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三十六条中的“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补办手续,并处罚款”修改为“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补办手续。”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
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法搜 CopyRight © 2008
www.fso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