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政府关于加快本市高科技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本市高科技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沪委[1997]19号 1997年10月31日)


  高科技及其产业是当今世界经济竞争的焦点。上海要实现建成为国际经济、金融、贸易中心之一的战略目标,增强国际竞争能力,必须加快产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充分发挥高科技产业在经济发展中的领头羊作用。为此,现就加快本市高科技产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点发展信息、现代生物医药、新材料三大高科技产业
  发展高科技产业,必须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方针,突出重点,分层推进。根据上海城市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规划,重点发展信息、现代生物医药、新材料高科技产业。以这三大高科技产业为龙头,推动传统产业的优化升级,促进支柱产业的高科技化。到2000年,争取高科技产业的产值占工业总产值20%左右。今后几年,围绕这三个发展重点,要从国外引进若干具有先进科技水平的大项目,实现上海高科技产业的高起点、跨跃式发展。鼓励和支持在国内具有优势的高科技企业来上海发展,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提高上海高科技产业的总体水平。
  二、大力扶持和培育高科技企业
  鼓励以多种所有制形式组建高科技企业,积极支持各类民营高科技企业,培育一批上规模、上水平、具有创新能力的高科技企业和企业集团。高新技术开发区的企业,经认定为高科技企业的,可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认定新建立的高科技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经认定的高科技企业出口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50%以上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凡从事三大重点高科技产业的企业,可优先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在2000年前,经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认定为高科技的内资企业,也可按上述政策执行。
  切实提高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支持开发类研究所进人大企业或生产性企业集团,有条件的研究机构可转制或部分转制为企业,积极促进科研机构以多种形式与企业结合。积极支持企业和企业集团建立技术开发中心。经国家主管部门审定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其科技设施建设继续按零税率计征投资方向调节税。对进口用于开发新技术、国内不能生产供应的仪器、仪表、化学试剂和技术资料,按规定办理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手续。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自主开发的项目,可作为重点项目得到审定部门的重点支持。鼓励企业开发具有自主创新知识产权的新产品,鼓励企业搞专利发明。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