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4号)
《珠海市非营利性出版物管理办法》已经1997年11月7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黄龙云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日
珠海市非营利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非营利性出版物的管理,维护正常出版秩序,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版非营利性出版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非营利性出版物,是指非经国家正式出版单位出版的非商品性印刷、音像、电子出版物。包括:
(一) 纪念性画册、专刊、特刊、招贴宣传画;
(二) 广告宣传性的挂历、台历、年历画、画册、手册、专刊、图片;
(三) 文史、修志类资料;
(四)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
(五) 其他非营利性出版物;
第四条 市新闻出版局是本市非营利性出版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贯彻实施。
第五条 非营利性出版物的出版实行许可证制度。
第六条 非营利性出版物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 反对
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 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 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
(四) 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 泄漏国家秘密的;
(六) 宣扬淫秽的、迷信或者渲染暴力,危害社会公德和民族优秀文化的传统;
(七)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的;
(八) 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七条 申请出版非营利性出版物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出版单位必须是对出版物承担管理责任和经济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