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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邮电通讯企业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邮电通讯企业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粤国税发[1997]364号 1997年9月12日)


河源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邮电通讯企业征税问题的请示》(河国税发[1997]093号)悉。邮电局设立的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邮电通讯发展公司购进BP机、手提电话等各种通讯器材,加价后再销售给邮电局移动分局的行为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对该公司的上述货物销售业务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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