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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的决定(1997)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的决定
(1997年9月28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三十七条。
  二、第三十八条改为第三十七条,以下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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