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养路费等
公路规费实行超收分成及财务管理问题的复函
(粤财基费[1997]第63号 1997年10月7日)
省公路管理局:
你局报来《关于要求继续执行经济承包有关问题的请示》(粤公财[1995]第945号)收悉。你局自执行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关于省公路局实行经济承包责任制及有关财务问题的复函》(粤财综[1992]27号)文件以来,较好地调动了各级公路管理部门广大职工的生产积极性,公路征费工作年年取得较好成绩,全省公路职工的生产和生活条件也有了较大改善,使公路事业的发展成为建国以来最快的时期之一。根据 《
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 (国发[1996]29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山区加快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粤发[1996]第5号)精神,考虑到我省公路系统执行经济承包政策十年来公路部门办公及职工住房条件已有较大改善,为把更多的资金直接用于公路建设,加强对公司建设资金的财政管理和监督,经研究,决定对养路费等公路规费超收分成比例及有关财务管理规定作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同意1996年养路费超收分成部分核定事业发展基金比例为70%,福利基金20%,奖励基金10%。
二、同意养路费(含过渡器)、过桥费、高等级公路建设基金和公路建设还贷资金在1997年至2000年继续执行超收分成的政策,但分成部分应加大用于公路养护支出的比例。
三、养路费等四项公路规费的超收分成以各市公路局为考核单位,各市征收计划考核按省政府的有关规定以上年度的实征数确定,新增因素,应剔除计算。省、市、县的养路费超收分成比例仍按粤府函[1993]339号文执行,其中属山区市、县的全额返还。
四、养路费的超收分成安排实行分档核定。即:养路费超收10%(含本数)以内部分,核定超收部分的80%为事业发展基金,12%为福利基金,8%为奖励基金;养路费超收10%至15%(含本数)的部分,核定超收部分的77%为事业发展基金,14%为福利基金,9%为奖励基金;养路费超收15%(不定本数)以上的部分,核定超收部分的74%为事业发展基金,16%为福利基金,10%为奖励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