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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关于修改《天津市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处理办法》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关于修改
《天津市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处理办法》意见的通知
(津政发[1997]7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劳动局《关于修改〈天津市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处理办法〉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日

天津市劳动局关于修改《天津市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处理办法》的意见


  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一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现对《天津市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处理办法》(津政发(1992)28号)提出如下修改意见:
  一、将第一条中的“《天津市劳动保护条例(试行)》”修改为“《天津市劳动保护条例》”。
  二、将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劳动行政部门对事故单位或有关责任者,依据《天津市劳动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处以罚款。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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