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装电器设施,必须严格执行电器安装技术规程。
第十五条 布达拉宫各类文物必须严格依法进行保管。
管理处应定期对国家一、二、三级文物进行查核,重点文物应经常查核。
第十六条 对布达拉宫殿堂陈列文物进行拍照,须经管理处批准。馆藏文物不得拍照,如科研或教学需要馆藏文物照片,须经自治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由管理处提供照片,并收取成本费。
第十七条 在布达拉宫内拍摄电影、电视剧、须经自治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国家文物主管部门审批,但拍摄电视新闻报道除外。
出版布达拉宫文物图集,应经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经批准在布达拉宫内拍摄电影、电视剧,拍摄者必须与管理处签订文物保护协议书。
第十九条 拍摄照片、电影、电视必须按批准的拍摄项目及内容拍摄。超出批准项目及内容进行拍摄的,由管理处责令停止拍摄,并暂扣其所拍摄的胶片、胶卷。
第二十条 布达拉宫的各项经费和其他收入,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未经批准在布达拉宫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或者在建设控制地带内兴建建筑物、构筑物的,由自治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部门责令其停工,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并处以该建筑物、构筑物造价百分之一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在布达拉宫保护范围内存放、设置易燃、易爆及其他危及文物安全的物品、设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自治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移出,并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未经批准在布达拉宫内拍摄照片、电影、电视剧,由自治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全部或部分胶片、胶卷,并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自治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