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因特殊需要在布达拉宫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必须经自治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审核,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家文物主管部门审批;在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经自治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城市规划部门审批。
在布达拉宫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必须执行拉萨市历史文化名城规划的有关规定。兴建建筑物、构筑物的高度、体量、色调、风格必须与布达拉宫的环境风貌相协调。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布达拉宫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从事污染环境的生产活动。凡不符合布达拉宫环境保护要求的设施,由自治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责令限期治理或者迁出。
第九条 管理处对布达拉宫进行经常性的保养维护,同时负责布达拉宫及其保护范围内的环境清理整治,并将保养维护情况定期报自治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 布达拉宫的重大修缮工程必须制定修缮计划,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报国家文物主管部门审批。修缮工程竣工后,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报请国家文物主管部门验收。
第十一条 管理处负责布达拉宫及其馆藏文物的安全管理工作,并督促、检查殿堂管理人员做好文物的安全、保管工作。
公安、消防部门应对布达拉宫及其文物的消防、安全保卫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并实行季度检查制度。
第十二条 管理处必须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制订防火、防盗措施并报经自治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
第十三条 管理处根据布达拉宫防火需要,经消防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配备相应的灭火器具与报警设施。在收藏、陈列贵重文物的重点要害部位,应安装自动报警与灭火装置,并由管理处定期进行测试、维修。
管理处根据防火范围,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消防人员。殿堂管理、宗教职业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均应掌握基本的防火、灭火知识和技能,并定期进行考核和演练。
布达拉宫周围的通道、出入口必须保持畅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堵塞侵占。
第十四条 在布达拉宫安装照明灯和其他电器设施,必须经消防部门审核,并由自治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安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