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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布达拉宫保护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西藏自治区布达拉宫保护办法》(发布日期:2009年1月25日 实施日期:2009年3月1日)废止

西藏自治区布达拉宫保护管理办法
(1997年11月18日)


  《西藏自治区布达拉宫保护管理办法》已经1997年10月3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并经自治区主席江村罗布1997年11月18日签发,现予以公布。

西藏自治区布达拉宫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布达拉宫的保护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西藏自治区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布达拉宫的保护和管理。
  保护、管理布达拉宫涉及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自治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下属布达拉宫管理处(以下简称管理处),具体负责布达拉宫保护、管理、保养维护等工作。
  第四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依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协助管理处保护、管理布达拉宫的义务。
  对认真贯彻执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在布达拉宫及所属文物保护、管理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自治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 布达拉宫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
  保护范围:围墙范围以内及红山东北角。
  建设控制地带:康昂东路与娘热路南延长线至金珠路,龙王潭公园南围墙以南;广场西侧文化宫、自来水公司南围墙至文化宫北围墙西延至药王山之间;金珠中路拉萨市种子公司至区政府段绿化带北15至180米;区广播电影电视厅围墙范围并东北延至龙王潭公园西围墙;布达拉宫东、南围墙外与康昂东路、北京中路之间。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布达拉宫保护范围内的文物建筑及其附属文物。在布达拉宫保护范围内不得存放、设置易燃、易爆及其他危及文物安全的物品、设施,未经批准不得进行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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