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理顺民营科技企业的产权关系,加快股份制改造工作。产权界定按照国家科委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颁布的《
集体科技企业产权界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执行。由经审核认定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包括无形资产),评估结果须经北京市集体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联合工作委员会审定。
六、完善民营科技企业的投入机制,积极拓宽融资渠道,加速科技成果的转化,扩大产业规模。银行等金融机构要对信誉好、科技含量高、发展速度快的重点企业和项目,优先予以资金支持。对于这类企业,商业银行可比照《
主办银行管理暂行办法》与其签订《银企合作协议》,提供优质金融服务,建立较为稳定的合作关系。完善合作担保形式,建立民营科技企业贷款担保机制。
七、完善民营科技企业的分配结构和分配方式,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允许和鼓励民营科技企业家和科技人员以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
八、对条件成熟的民营科技企业,在发行股票、债券等方面应予积极安排。鼓励和支持民营科技企业以资本为纽带,以产品为龙头,按照自愿原则出资设立股份制公司上市。
九、从1998年起,对于民营科技企业新增加的企业所得税,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实际上缴额,集中一定比例用于支持民营科技企业发展。
十、鼓励和支持民营科技生产型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其当年直接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政税收问题的规定,实行税前扣除。
十一、民营科技企业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凡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用于科研、生产的,可适用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零税率,以鼓励民营科技企业扩大规模。
十二、在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包括海淀试验区、丰台园区、昌平园区)开办的独立核算的民营科技企业,其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仍在北京行政区域内从事销售区内自产产品的,可以比照享受区内企业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