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京政发[1997]35号)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发展多种所有制形式,继续鼓励和促进北京市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特作如下规定。
一、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放开手脚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民营科技企业是我国科技体制和经济体制改革的产物,是广大科技人员致力于解放和发展科技第一生产力所开创的生动范例,也是推动科学技术事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一支有生力量。北京作为我国的首都,具有很强的科技人才优势。进一步推动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对于完善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对于探索公有制实现形式,探索股份制,充分发挥首都的科技优势,促进科技成果迅速转化为生产力,推动首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重要的意义。各级领导和政府职能部门要坚持邓小平同志“三个有利于”的标准,进一步破除思想障碍,更新观念,提高对民营科技企业在推进首都现代化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的认识,把发展民营科技企业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当作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像对国有企业一样,关心、支持和帮助民营科技企业解决发展过程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继续鼓励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企业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兴办各类民营科技企业,以提高民营科技企业的比重,促进全市经济更加富有活力地向前发展。
二、民营科技企业是指由科技人员领办,实行自筹资金、自愿组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原则,以科研成果商品化为主要内容,以市场为导向,从事科技研究、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进行新产品开发、生产、销售,实行科技、工业、贸易相结合的知识密集型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注册后,须由市科委或市科委授权的管理部门认定,方可适用本规定。
三、加强政府对民营科技企业的指导。市科委是市政府归口管理民营科技企业的主管部门。对于全市民营科技企业的统筹规划、审查认定,以及服务、协调、监督等工作,属于北京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范围之外的企业由市科委负责,属于北京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范围之内的企业由市科委授权北京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要充分发挥民营科技实业家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积极支持他们协助各级科委做好民营科技企业的服务和自律工作。
四、将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纳入全市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鼓励民营科技企业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进行研究开发和生产经营。重点扶持一批骨干企业,对具有一定规模、科技含量高、科研成果多的大中型民营科技企业,经市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后,在贷款、项目、税收等方面,可比照国有大中型企业给予同等的扶优扶强政策。支持并鼓励优秀民营科技企业通过公平竞争,承担市级技术开发和新产品试制项目。市科委、市财政局可利用科技三项费支持民营科技企业进行项目开发,所投入的资金作为国家资本的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