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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订《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决定(1997)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订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决定
(1997年11月2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了安徽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进行修订的修正案(草案),决定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作如下修订:
  第二十条改为两条作为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取土、挖砂、采石、采矿等破坏地形、地貌、植被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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