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行上级有关发票管理工作的各项规定及规章制度,依据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辖区内发票管理工作。
(二)负责对所辖地方税务机关发票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考核。
(三)负责发票的领购、保管、发放、检查和缴销工作。
(四)负责对本县(市)企业申请自印发票的审核上报。
(五)负责本县(市)发票工本管理费、周转金、保证金的管理工作。
(六)负责对一般发票违法案件的查处和重大案件的上报工作。
四、发票管理范围
(一)凡从事经营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等应税项目,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所使用的各种发票。
(二)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明确规定的其它纳入地方税务局管理范围的各种发票。
五、发票的印制管理
(一)全省普通发票由省地方税务局指定印刷企业统一印制。
(二)发票的种类、式样、基本联次、内容及适用范围由省局统一规定;对有些行业,因业务特殊需要,可由用票单位自行拟定发票式样,向县以上发票主管机关提出申请,逐级审核,报省局征管处审批后,按省局批准文号,在指定印刷厂家印制。
(三)各地、市地方税务局在编报发票印制计划时,其数量原则上控制在年度内;印制发票的企业必须按省地方税务局批准的发票品种、数量印制。
(四)印制发票企业要建立健全生产责任制度,保密制度,质量检验制度,保管制度及其他有关制度,对领取的防伪专用品和发票监制章,要实行专库存放专人负责制度。
六、发票的领购与缴销
(一)凡依法办理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需持税务登记证副本、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到主管税务机关发票管理部门办理发票领购手续,购领时填写《购(领)发票申请单》,经审查合格后,发给《发票领购簿》,用票单位和个人凭《发票领购簿》,按发票管理部门核定的发票种类、数量及规定的方式购买发票。
(二)对发生临时应税收入需开具发票的单位或个人(包括外省来我省从事临时经营不具备取得发票资格的单位和个人),应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并结清税款。
(三)对外省来我省境内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外出经营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注册税务登记,按规定程序申请领购发票,经营地发票管理部门要根据其经营规模收取10000元以内保证金,同时开具收据,建立登记簿,并限量供应;在其经营业务结束后,对能够按规定使用、缴销发票的可退还保证金,否则按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以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