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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地方
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黑地税发[1997]291号 1997年11月23日)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对我省普通发票的管理,维护地方经济秩序,保障地方税收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我省普通发票管理的若干问题规定如下:
  一、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发票管理规定;制定全省发票管理的各项具体规定和办法,负责全省发票管理的各项工作。
  (二)负责对各地市发票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考核。
  (三)负责对全省普通发票的种类、式样、使用范围做出统一规定。
  (四)负责对发票监制章的统一制做及使用管理。
  (五)负责对发票印制厂家的审批和检查;年度发票订购计划的审查和备案;全省企业自印发票的印制审批。
  (六)会同有关部门查处发票重大违法案件或对用票单位进行典型调查。
  二、地、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地方税务局有关发票管理具体规定,制定本地区发票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负责做好本地区发票管理的各项工作。
  (二)负责对所辖县(市)税务机关发票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考核;按省局要求汇总上报本地区地方税务机关发票管理情况和报表资料。
  (三)负责组织本地区发票印制计划的编报、发票的领购、保管、供应、缴销和检查工作;对本地区企业申请自印的发票进行审核报批。
  (四)负责对本地区发票工本管理费、周转金、保证金进行监督管理。
  (五)负责查处辖区内发票违法案件。
  三、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的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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