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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契税适用税率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契税适用税率的通知
(粤府[1997]第75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第
三条
、第
十二条
规定,现确定我省契税适用税率为3%,由财政机关负责征收,自1997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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