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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

  四、采取切实措施,保障职业教育的发展
  (一)建立多种渠道依法筹措职业教育经费的机制。
  1.多渠道筹集发展职业教育的资金。除财政拨款外,应逐步探索筹措经费的其他渠道,充分发挥各办学部门和单位的积极性,并加以规范化、制度化。
  各级政府应随着财政收入的增加逐步增加对职业教育的投入,并做到职业教育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中财政经费的增长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
  省在“九五”期间,每年增加一定数额的职业教育专项经费,重点用于建设省属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和骨干专业。市、县也要设立职业教育专项经费。
  2.省和各地征收的城乡教育费附加每年安排比例不低于20%的数额用于中等职业教育。
  每年的教育科研经费应安排一部分用于职业教育研究。农村科学技术开发、技术推广的经费、扶贫资金适当安排用于农村职业培训。
  3.职业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承担筹措办学经费的责任。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举办企业和从事社会服务的收入应当主要用于发展职业教育。
  4.企业应承担用于对本单位职工和准备录用人员进行职业教育的费用。企业职工的教育经费,由占工资总额的1.5%增加到2.5%,增加的部分用于职工职业教育;不办职业教育机构企业要承担的费用,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集中,统筹用于改善职业学校或培训机构的办学条件。
  5.鼓励金融机构运用信贷手段扶持发展职业教育。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境外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对职业教育提供资助和捐赠。
  (二)加强职业教育教师队伍的建设。
  加快职业教育教师学历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步伐。到2000年,中专学校教师的学历和职称结构均要达到规定标准。职业高中60%、技工学校80%以上的教师达到任职资格标准。
  广东民族学院改办职业技术师范学院,建设成为全省的职业师资培养基地和职业教育科研中心。选择省内其他各种类型的高等学校,定点举办职教师资班。省每年在高校招生计划中安排培养职教师资和职教教师学历专科升本科的专项指标,毕业后定向到职业学校任教。职业技术学院。高级技工学校可以承担中等职业教育生产实习指导教师的培养和专业课教师的培训任务。
  各级各类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教师队伍管理参照现行普通教育教师队伍管理体制,学校增加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和学校的定编情况,在政府人事部门下达的年度增人计划内,可公开向社会和企业招聘能工巧匠担任生产实习教师,指标由当地计划和劳动、人事部门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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