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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山西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1997)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山西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1997年9月28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的有关规定,决定将《
山西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
》第
三十三条
第三项修改为:“提供虚假技术或者以虚假技术信息牟利造成损失的,由技术市场主管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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