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的决定
(1997年11月2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了财经工作委员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进行修订的修正案(草案),决定将《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第
十五条修订为:“经批准兴办的企业、事业,须按规定的期限投入资金、动工兴建。不能按期投入资金、动工兴建的,应申请延期;对无故拖延的,缴销土地使用证书。”